不良臣(科举)第110节(第3/3 页)
良臣将朝中各部官员,包括地方各级官吏的日常事务先都做了一下梳理,然后给他们定了完成各自工作的期限,然后再让督察院的御史定期去复核对方是否完成。
本来督察院的工作就是这些,只是以前他们出差外地并无特定时间,也无特定的要求,都是看到有违规的就上报,没违规的,走一趟就回来,工作内容不明确。
现在不同了,每个官员每月、每季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是什么,已经做了量化,御史下地方核查便有标准可徇。
此考核办法一颁布,朝中又是一阵议论纷纷,评价呈严重的两级分化。
那些原本就勤勤恳的官员们,对此法大加欢迎,因为如此一来,他们的政绩就能被上头人看到了,工作得到了肯定,自然高兴。
至于那些懒散惯了的官员,就说此法太过严苛,不近人情。
的确是不近人情,因为此法对下至七品县令,上至一品高官都是一样的,就是巡抚到了时限未完成任务都得受罚。
最开始是罚俸,若是所犯次数过多,则直接贬官。
至于考核的公正性,虽主要是御史们去地方巡查,但是原始的底稿档案却是要在六部备份的。
上头包含了原本官员该完成的工作内容,以及到了时限后对方完成的情况,如此种种都会有记载。
也是因着谢良臣将考核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理清楚了,根本没有漏洞可钻,所以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才只能从“严苛”、“不近人情”上来攻击此法。
但是谢良臣也有话来赌他们的嘴,而且还是用他们无法反驳的祖制。
这法子虽看着新颖,其实并非谢良臣凭空捏造,《大明律》中就有这种类似的律条,即官员若是无法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,那么该当何罪,说白了就是玩忽职守。
只不过谢良臣给他们又紧了紧弦,定了时限而已。
而如今的《大融律》正是沿袭自前者,所以在对官员的玩忽职守的惩罚上也是一样的,所以此法也可说是历来便有,只是未形成明文规定罢了。
同时这样做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,那就是官员们的工作效率会显著提高,以及他可以趁此机会淘汰掉一匹庸碌无为的官员。
除此之外,谢良臣也不用再以雷霆手段控制全国上下的各级官员,或者不断想办法安插自己的人。
只要新的考核机制运营起来,那么他就能真正的掌握从中/央到地方的行政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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